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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员工作总结(汇总3篇)

时间:2024-02-01 11:10:06 总结报告

陪审员工作总结 第1篇

20xx年x月以来,xx县人民法院在县委的领导、县人大的监督指导下,上级人民法院的关心、支持下,认真贯彻_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部署,从规范选任、管理和使用入手,完成了人民陪审员名额的确定、选位、培训、经费保障、宣传等各项工作,全面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较好地弘扬了司法民主,促进了司法公正,保证了司法廉洁,增强了司法权威。四年来,xx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用心履行职责,发挥了重要作用,收到了良好效果。截止目前,8名人民陪审员共出庭参与审理刑事、民事、行政案件349件。

一是透过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将公众智慧引入审判领域,丰富和完善了合议庭思维方式和价值决定,拓展审判视野,有效确保了司法公正和完善。

二是透过人民陪审员按程序参与案件审理,扩大了司法决策知情权,增强了裁判过程透明度。

三是透过人民陪审员做好诉讼调解、判后答疑、以案讲法等工作,使其担当起调解、宣传、联络员主角,在法院与社会之间架起了一座理解沟通的桥梁,构成专业审判与陪审相互补充的工作格局。

一、认真贯彻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规范管理,用心探索专业审判与陪审相互补充的工作格局。

1、人民陪审员规范选任,注重结构,注重素质。

xx县人民法院为真正把人民陪审员制度落到实处,按照《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精神,坚持代表性和专业性相结合,规范人民陪审员的选拔任命。为使选任工作顺利进行,对选任人民陪审员的组织机构,选用条件及范围进行了公告,并充分利用媒体的宣传力量,公告张贴。对前来报名的人员,我们坚持严格选任条件,严把推荐报名、资格考察和提请任命关,力求把热心于陪审工作、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的各界优秀人士选拔到人民陪审员队伍中。坚持代表性与专业性相结合,注意从不同行业、性别、年龄、民族的人员中进行选任,同时确保某些专业领域和群团组织人员的比重。坚持公平竞争与择优录用相结合,公开选任信息,畅通报名和荐举渠道,规范组织复查考察工作,确保选任过程公开、公平、公正。现已任命的8名人民陪审员来自政党、企业、个体等行业,涵盖面广,代表性强,素质较高,全部到达大专以上文化水平。

2、立足审判工作的实际及人民陪审员自身特点,注重培训,夯实法律基础。

审判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技术强度大的专门工作。针对选任的人民陪审员法律知识欠缺,驾驭庭审潜力薄弱,适用法律的技术较低,及法官职业化修养不足等状况。20xx年x月下旬,华坪县人民法院抽调一名院领导带队组织选任的8位人民陪审员参加了xx中级人民法院统一组织的岗前培训,并进行了培训考试。考试合格的8位人民陪审员于20xx年x月x日正式上岗参加了法院各类案件的审理。为进一步提高人民陪审员的专业知识,xx法院还加大对陪审员的业务培训,主要以集中培训,召开座谈会,组织庭审观摩等方式进行,透过培训逐步增强了陪审员的庭审潜力和技巧,为陪审员能认真履行好法律赋予的职责打下了基础。广大陪审员勤奋学习精研业务在很短时间内能够胜任了审判工作。陪审员上岗后,对安排有人民陪审员参加的案件,法院为陪审员带给必要的阅卷时间,对安排参与审案的提前15天通知,便于陪审员了解案情,发挥作用,缩短庭审时间,提高办案质量,对案件进行评议时,合议庭鼓励人民陪审员发言,充分听取人民陪审员的意见。陪审员来自基层,熟知社情民意,与人民群众更具亲合力。陪审员参与审案,增加了涉诉当事人对司法的信任度,司法活动更加贴近民众生活,在个案裁判中能最大程度地体现社会的价值取向,减少了涉案上诉率和申诉率,实现了审判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3、规范管理,保障人民陪审员依法行使权利。

加强管理是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重要保障。我们严格按照《决定》要求,透过完善机制,加强了对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建立人事管理机制。按照“严格管理、严格纪律、严格考核”的要求,制定了《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成立了人民陪审员办公室,确定了专门人员,具体负责人民陪审员的教育培训、人事管理和年度考核工作。对陪审员的奖、惩作了详细规定,实行奖勤罚懒,无特殊状况,按时发放补助,立案庭在安排陪审员参与审案的提前15天通知,力求做到本职工作与陪审员工作两不误、两促进。建立表彰奖励制度,评选优秀人民陪审员,进行表彰奖励。透过这些措施,有力激发了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工作的用心性。完善物质保障机制。为陪审员订阅相关法律书籍,及时补充调整完善陪审员的法律知识结构和资料。在政府的财政部门的支持下,落实了对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培训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根据华坪县机关干部县内出差标准,制定了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补助办法,对陪审员每参与审判一件案件补助50元。并协调陪审员所在单位,对陪审员参与审案务必给予时间、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等各项保障。为保证陪审员审案时衣着庄重统一,为每位陪审员配发审案服二套。华坪县法院还将选任的人民陪审员工作与公安、检察、司法行政机关及人民陪审员所在的单位进行了沟通、联系、争取单位的关心支持理解,便于人民陪审员正常开展工作,调动人民陪审员的工作用心性,使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优越性得到全面发挥。

4、取得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双赢。

为使社会化的人民陪审员与职业化、专业化的法官互相配合审判案件,保证人民陪审员切实履行职责,在案件审理中,我们充分重视人民陪审员的意见,以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司法亲民的纽带,促进“公正与效率”这一司法目标的实现。个案审理中,无论刑事、民事或行政案件,人民陪审员不辞劳苦,克服自身工作忙的困难,以极大的热情投身到审判活动中。参审案件中,人民陪审员更注重从社会道德标准的角度对案件进行评断,将社会公众的良知和善恶标准、是非观念融于司法过程之中。庭前认真阅读案卷材料,按时参加庭审;庭审中认真听取控辩双方意见;在合议庭评议时从不同于法学专业的角度对案件发表看法。人民陪审员在案件审理和其它场合中,从不同角度用心宣传法律,以自身优势支持法院工作,用心化解矛盾,在法院与领导机关、社会大众之间,努力起到桥梁、纽带作用,实现司法工作向社会延伸。人民陪审员在工作中坚持理性、坚持独立、坚持思考、坚持公正,有效促进了审判工作,取得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双赢成绩。

二、人民陪审员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人民陪审员为人民法院审判活动注入了新鲜血液,充实了审判力量,所取得的成绩有目共睹。但是,在人民陪审员管理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1、陪审员经费保障不够完善。一是存在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所支出的交通费、就餐费未及时给予补助解决。二是陪审员教育、培训、交通、误餐等费用由于种种原因在财政部门未能单列,目前由院内透过挤压有限的工作经费保障陪审员正常参加案件审理。三是陪审员为参加案件审判而耽误时间、影响工作,但在经济上却无适宜补偿,这在必须程度上影响了陪审员参与审判的用心性,导致部分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的数量较少。

2、陪审员缺位的问题。一由于我院的人民陪审员大都由各单位人员兼职担任,有的甚至身兼数职,工作较为繁忙,法院在安排开庭、评议时间时都要迁就人民陪审员的时间,有的案件已安排好开庭却因人民陪审员临时有事而延期,有的案件开庭后因陪审员无瑕抽身而迟迟未能进行合议,导致诉讼周期延长,影响了办案效率,甚至陪审员因工作原因无法参与案件审理,涉及的陪审员数量和参审次数较为宽泛。二个别陪审员缺乏对陪审制度的认识,思想上不重视,行为上表现怠惰,不用心参加案件陪审工作。三有些机关和部门领导消极看待陪审,对此项工作重视和支持不够。

三、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改善意见和措施

今后,为保证人民陪审员的陪审工作规范有效,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在审判活动中的用心作用,还应从以下方面加强工作:

1、务必要充分尊重人民陪审员的权利,认真研究和采纳他们的意见,使人民陪审员真正“既要审、又要判”,从而保证案件审判时适用法律的准确性和裁判结果的公正性;

2、用心思考,因地制宜,采取妥善方式解决陪审员培训、学习工具、交通及就餐等补助问题,首要解决陪审员经费实行财政单列,按《决定》落实陪审员经费保障。同时人民法院要与陪审员所在单位和部门加强联系,加强沟通,用心协调解决人民陪审员的后顾之忧;

3、各审判业务庭要重视对人民陪审员的规范管理工作,相关案件承办人要认真做好人民陪审员个案考核,立案庭庭要指定专人负责陪审员排期开庭并作好登记,负责按时向陪审员管理办公室报送统计表和考核表,共同做好人民陪审员管理工作。

4、做好缺位补员工作。按《决定》规定,合议庭人民陪审员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一的要求,在现有的人民陪审员基础上,适当增加人民陪审员。鉴于当前基层案件超多衍生,群众调解工作日益突出,推荐在基层和农村选取公道正派、具有大众智慧,富有农村和基层工作经验和调和经验的能人,学历可适当放宽到高中文化。能够在更大范围内选任人民陪审员,一是传统的组织推荐,二是在新闻舆论中造声势,让人民群众直观地了解人民陪审员制度,透过公开选任,让社会中的优秀分子用心加入到人民陪审员队伍,更好地促进审判工作,建设和谐社会,到达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刚性统一。

陪审员工作总结 第2篇

[关键词]未成年人 刑事诉讼 特殊陪审制度

陪审制度是普通民众直接参与国家审判权利的表现形式。刑事诉讼中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旨在吸纳非职业审判人员利用其所拥有的社会常识、道德意识协助职业审判人员一起审理刑事案件、行使刑事裁判权的一种刑事诉讼制度。近年来,随着未成年人犯罪的多发,建立针对性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就显得分外重要。

一、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现状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陪审制度现状

(一)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发展,人们的头脑也面临着来自多方面的思想冲击,未成年人的犯罪问题逐步成为当今社会的一大问题。相关资料显示,1999年至2008年,全国法院系统判处的犯罪未成年总人数超过65万人,年均增长率为。[1]未成年人犯罪现象呈现增长趋势,这已经引起了全社会的普遍关注。

1.未成年人团伙犯罪日趋明显

通过对近年来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进行研究可以发现,团伙犯罪占所有案件总数的一半以上。由于未成年人年龄比较小,缺乏作案经验,单独作案往往会失败,而结成团伙则能壮大彼此的胆子,减小实施犯罪时的心理压力,避免个人作案势单力薄的现象,提高作案的成功率。此外,由于未成年人对朋友的概念缺乏认知,加上他们推崇“讲义气”,他们结交的所谓“朋友”实际上是狐朋狗友,他们眼中的朋友圈实际上是不良少年的小团体。由于未成年人容易盲从,在这样的小团体中,成员之间往往会互相模仿,彼此之间的恶习就可能交叉感染。久而久之,他们易产生犯罪的想法,并团结起来共同实施犯罪。由以往的案件来看,作案的未成年人团伙成员个数由几人到十几人甚至几十人不等,他们拥有明确的分工,形成较为严密的组织。他们打架斗殴、抢劫,严重危害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2.模仿犯罪的案件增多

目前,模仿犯罪案件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总数中的比重不断上升。许多未成年人已经养成了老练的作案手法,例如他们作案前往往进行较为周密的分工,作案时会携带专门的作案工具,作案前会先进行踩点,等等。这主要是由于未成年人一般好奇心比较强,影片或小说中暴力、色情等情节对他们充满了诱惑力,因此易受到影片或小说中暴力、色情等情节的影响,并不断进行模仿,最终引发了他们的犯罪行为。

3.犯罪年龄呈现低龄化趋势

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2013年公布的最新数据显示,我国青少年出现不良行为的平均年龄为岁。[2]而另据统计,近20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年龄的高峰期由原来的15―24岁提前了2―3岁。[3]14―16岁未成年人在受到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总数中占的比例逐年上升。[4]未成年人犯罪年龄呈现低龄化趋势已成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一大特点。这主要由于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逐步改善,未成年人的发育年龄提前了一些,在这种情况下,许多年龄很小的未成年人就开始频繁接触不良信息。

(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陪审制度现状

陪审制度是普通民众直接参与案件审判的一种司法制度。目前世界上主要有两种形式的陪审制度,即陪审团制和参审制。陪审团制主要在英美法系国家实行,参审制主要在大陆法系国家实行。我国实行的陪审制度实际上即为参审制,因为我国没有对事实审和法律审加以区分,陪审员和法官共同构成合议庭,对案件的审理与法官享有同等权利。[5]

我国法律规定的审理未成年人案件与审判普通成年人案件的合议庭人员构成并无二致。我国目前的法律文件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实行陪审制度的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具体性的规定,可操作性较弱。具体来看,首先,我国法律尚未赋予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人陪审选择权,而实际上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人有权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诉讼程序。其次,我国法律未对未成年人案件陪审人员的选任方式作出具体规定。此外,由于不是所有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都适宜采用陪审制度,因此有必要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人民陪审制度的适用范围做出具体规定,然而我国法律欠缺这方面的规定。

就现实法律实践来看,我国法院系统中只有极少数的法院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实行特殊陪审制度,只有局部地区探索了一些新形式和新办法。1992年上海市建立了共青团陪审员制度,共青团陪审员可以参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四川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则建立了特邀陪审员制度,特邀陪审员由政治素质过硬、熟悉法律知识的优秀青年教师构成。[6]就效果而言,两地的陪审员制度都收到了较好的效果,教育、感化和挽救了一批失足未成年人。最近,济南市天桥法院建立了首个未成年人审判庭,该审判庭实行特殊陪审制度,邀请区团委、妇联、教育等各界民众担当陪审员,参与未成年人案件的审理。[7]

二、建立未成年人特殊陪审制度的意义

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保证公民参与权的一种极佳的方式,有利于人民群众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防止法院工作人员特别是法官主观擅断和偏听偏信,促进司法公正,强化人们的法制观念。同时,由于来自不同行业的人民陪审员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和丰富的专业知识,因此当某些案件涉及到一些专门问题时,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推动案件的解决。

未成年人由于自身生理和心理上的特点,容易受到不良思想的影响,并因此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可以说,未成年人犯罪,很大一部分责任在于家庭、学校和社会各方面。另一方面,应该看到,由于未成人年还没有形成犯罪的个性心理,可塑性较强,因此,比较容易接受矫治。

选择一批具备未成年人教育经验和管教能力的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可以弥补审判员在未成年人教育方面知识和经验等的不足,有利于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由于这些陪审员具有较为丰富的未成年人教育经验,因此易于与未成年被告人形成感情上的共鸣,消除他们的恐惧心理和对抗情绪,有利于教育、感化和挽救未成年人,有利于促使未成年被告人认罪和悔罪,有利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三、建立未成年人的特殊陪审制度的建议

(一)确立特殊陪审员制度的法律地位

一方面,为了体现“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未成年人保护方针,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应尽快在刑事诉讼中推行未成年人的特殊陪审制度。立法是司法的前提与基础,因此,要完善立法,例如可以制定专门的法规,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殊陪审制度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确立特殊陪审员制度的法律地位,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殊陪审制度提供法律保障,真正做到有章可循。笔者认为,有关未成年人犯罪特殊陪审制度的相关条款应该涵盖陪审员的产生、任职资格、程序、职责权限等方方面面。

另一方面,由于法院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是有限的,必须尽最大可能优化资源配置,使有限的司法资源的价值得以真正实现。而若陪审制度的案件范围过大,无疑会耗费大量的司法资源,因此,有必要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人民陪审制度的适用范围加以明确。笔者认为,除了以简易程序审理和未成年被告人认罪的案件外,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律由人民陪审员与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5]只有这样,才能既有效地挽救未成年人,又优化司法资源的配置。

(二)加强对陪审员的监管

建立和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殊陪审制度还要加强对陪审员的监管。要选拔一批热心参与和适合参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的陪审员,建立陪审员档案库。要实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陪审员名单分类管理制度,将全部的陪审员分为专业与非专业两类,并实行分类管理。要根据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征,从陪审员档案库中选择具有相关业务专长的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要强化对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可在法院内建立独立的职能部门承担对陪审员的培训任务。陪审员在参与案件审理前,可接受该职能部门进行的法律知识培训,保证陪审员具备相当的法律裁判能力,而不至于盲目办案。由于陪审员的法律知识毕竟不如专业的审判员,因此陪审员不得担任审判长,陪审员的人数也不应该超过审判员的人数。此外,具备法律规定的回避理由的情况,陪审员要进行回避。

(三)规范陪审员的任职条件和素质要求

要严格规范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陪审员的任职条件和素质要求。陪审员除了具备满腔的热情,还应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裁判的准确性。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陪审员的任职条件可参照人民法官的任职资格。具体地,陪审员必须是所任职法院辖区范围内年满25周岁的中国公民,享有完全行为能力,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相关的专业知识,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较好的社会评价,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热心、善于从事教育、挽救失足青少年的思想工作,xxx与未成年人有较多接触机会的教师、共青团工作人员、社区工作人员为佳。[8]相反的,对于那些受过刑事处罚的或有过前科劣迹的人员、国家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以及执业律师都不能担任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陪审员。

就具体的司法实践而言,各地区人民法院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陪审员任职条件的规定基本符合以上的几点要求。例如广西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近年来实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人民陪审员制度。该法院选择陪审员时主要考虑两点因素:一是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热心、并善于从事教育、挽救失足青少年的思想工作,二是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心,工作细致、耐心,有一定的奉献精神。[9]

(四)拓宽陪审员参审案件的范围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陪审员在审理案件时享有与审判员同等的权利,例如审阅卷宗材料,参与案件调查,参加开庭审理和参加案件评议等。[8]然而现实中陪审员的权利很受限,他们参与审理的案件范围很小,大多数陪审员是“陪而不审”,使得陪审制度形同虚设。下一步要拓宽陪审员参审案件的范围,提高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的积极性,使陪审员的业务专长与审判员的法律素养相结合,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制度的优越性。

四、结语

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在作案动机、方法和后果等方面存在很大差异,对于那些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惩罚是手段,教育才是目的。为了教育和挽救未成年人,有必要在刑事诉讼中推行未成年人的特殊陪审制度。然而,就部分地区推行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殊陪审制度而言,其在实践中还存在诸多问题,因此,应该建立并不断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殊陪审制度,从而真正达到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的目的。

【参考文献】

[1]张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德育思考[J].新校园,2012

(1):26-28.

[2]佚名.中国青少年犯罪呈低龄化趋势[N].生活报,2013,

12(14).

[3]xxx,xxx.浅谈当前青少年犯罪的现状及对策[Z].张家界在线,2011,9(20).

[4]魏晓楠.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特点与防范对策[J].科教文汇,2006(1):108-109.

[5]熊怀丽.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特别程序研究[D].重庆大学,2010.

陪审员工作总结 第3篇

提高陪审员选任年龄,并降低学历要求,体现陪审员选任的广泛性、随机性和权威性

记者:此次改革主要针对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哪些问题?有何意义?

xxx:长期以来,人民陪审员制度在促进司法民主.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等方面一直发挥着重要作用。截至2014年底,全国人民陪审员共约万人,普通群众比例为。2014年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万件。但是人民陪审员制度也存在需要改进和完善的地方,主要有:一是人民陪审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不足;二是陪审案件范围不够明确;三是随机抽选流于形式,人民陪审员职权与职责不相匹配;四是人民陪审员退出和责任追究机制缺乏;五是与人民陪审员制度相适应的履职保障机制不完善。这些问题的存在,制约人民陪审员制度功能的充分发挥,需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这次改革就是要通过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着力推进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保障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提升人民陪审员制度公信度和司法公信力。

记者:此次改革提高了陪审员选任年龄,降低了学历,有何意义?

xxx:方案对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一升一降”,一升是指将原来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年龄从23周岁提高到28周岁,一降是指学历要求从大专以上降低到一般具有高中以上文化学历。这主要是考虑到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应当具有一定的社会阅历和生活经验,能够广泛吸收和代表社情民意,提高年龄要求有利于更好地发挥陪审员熟悉社情民意和对生活经验事实判断的优势。而降低学历要求,则更加强调应突出陪审员道德品行和辨别是非的能力,让广大农村地区有更多的人有机会能担任人民陪审员。同时我们还特别规定农村地区和贫困偏远地区公道正派、德高望重的人不受学历要求限制。而选任程序也将过去单位推荐和个人申请,改革为基层和中级人民法院每5年从符合条件的当地选民(或者当地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当地法院法官员额数5倍以上的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这就体现了人民陪审员选任的广泛性、随机性和权威性,有利于提高选任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度。

重大案件3名以上陪审员合议:陪审员有权参与案件共同调查、庭审发问、调解等

记者:一些地方出现陪审员“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现象,此次改革如何改变这类现象?

xxx:针对司法实践中一些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现象,方案提出一系列改革举措,例如合理确定每个人民陪审员每年参与审理案件的数量比例,要为每个人民陪审员每年参与审理案件设定上限,防止“专职陪审”“驻庭法官”现象;要探索重大案件由3名以上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机制,就是我们常说的“大合议庭”,这样对案件事实问题的讨论会更加充分;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安排人民陪审员阅卷,为人民陪审员查阅案卷、参加审判活动提供便利,要保障人民陪审员在庭审过程中依法行使权利,经审判长同意,人民陪审员有权参与案件共同调查、在庭审中直接发问、开展调解工作等;要完善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评议程序。人民陪审员的意见应当写入合议笔录,规范人民陪审员及合议庭其他成员发表意见顺序和表决程序,保障人民陪审员评议时充分发表意见。

首次规定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一审刑事案件,实行人民陪审制

记者:方案提出合理界定并适当扩大人民陪审员参审范围,具体包括哪些案件?出于何种考虑?

xxx:方案提出要合理界定并适当扩大人民陪审员参审范围,要让应当实行陪审制审理的案件尽可能陪审,保障更多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又要避免滥用陪审制度,浪费司法资源,增加司法成本。方案规定涉及群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原则上实行陪审制审理。这类案件让人民陪审员参与进来,更有利于在裁判中尊重和听取民意,提高司法裁判的公信度。方案首次规定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原则上实行人民陪审制审理。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陪审制(参审制)主要适用于刑事重罪案件,中国也可以探索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案件中原则实行陪审制。此外,第一审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当事人、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可以实行人民陪审制审理。

明确人民陪审员权利义务清单,完善退出机制,为陪审员履职提供相应便利和保障

记者:方案就加强人民陪审员履职保障有哪些举措?

xxx:目前我国对人民陪审员履职保障作出了一些规定,包括经费、培训、管理、考核等方面内容,但有的落实不到位,有的还不够完善。此次方案提出:一是要坚持权利义务相统一原则,保障公民陪审权利,明确公民陪审义务。公民经选任为人民陪审员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履行陪审职责。建立对人民陪审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陪审职责,有损害陪审公信或司法公正等行为的惩戒制度。明确人民陪审员退出情形,完善人民陪审员退出机制。进一步明确人民陪审员权利义务清单。二是加强对人民陪审员个人信息和人身安全的法律保护,对危害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行为建立相应的处罚规则,维护人民陪审制度权威性。三是人民法院及各相关单位应当为人民陪审员履职提供相应便利和保障。人民法院应当会同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和改进对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和管理,充分调动人民陪审员履职积极性,提高履职实效性。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不得因人民陪审员履行陪审职责而对其实施解雇以及减少工资或薪酬待遇等不利措施。四是明确了人民陪审员制度实施所需经费列入人民法院业务费预算予以保障。

记者:方案提出的试点将在哪些地区开展?如何保证落实?